浏览量:0 2025-08-30 20:52:00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即将到来的9月,又有一波新规即将施行,涉及生育津贴、教育惩戒、企业经营、高速路救援费用等。一起来看看。
人大监督更有力!四川这部新规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11章98条,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新的《实施办法》加强审议意见办理,完善了审议意见内容,并强化跟踪监督,提升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质效。《实施办法》完善了满意度测评制度,增加了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明确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询问;规定开展专题询问的方式和原则,要求进行专题询问前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规定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被询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9月1日起四川全面推行“天府入企码”
四川自9月1日起全面推行“天府入企码”。“天府入企码”以数字化手段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全程透明、全程留痕、全程可溯、全程监督,力图从根本上遏制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名义变相检查等乱检查行为,以实现规范行政检查和督促执法部门“当严则严、应检尽检”的双目标。今年3月,四川已在眉山、绵阳、攀枝花3个市开展试点。据悉,全面推行分两个阶段。其中,今年9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为试行阶段,其间,执法人员可凭“天府入企码”或行政执法证开展检查,各地各部门同步完善全省基础信息录入,并可根据试行中的情况,对系统进行完善。明年4月1日起为全面使用阶段,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亮码入企”,未按规定出示“天府入企码”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通过定期通报使用情况、视情况发布违规案例或者约谈责任人等方式予以督促,确保这项工作落地见效。
9月1日起 四川职工生育津贴直接发给本人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的通知》明确,从9月1日起,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由职工或其委托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经济支持,是对工资收入的一种替代。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四川全省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优化生育津贴申领流程,四川省医保局决定调整全省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申请方式从由参保单位申请调整为由职工或其委托人申请,支付方式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调整为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
四川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即将施行
四川省教育厅出台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9月6日起在四川全省范围内施行,明确了教育惩戒的职能职责、适用情形、禁止行为、救济举措等具体措施。《实施细则》指出,学生有六类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具体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和班规或者班级公约的行为。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四川明确22项改革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自9月1日起施行,从招标人主体地位、招标代理行业管理、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机制、行业自律约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招标投标政策效能、协同高效监管7个方面提出22项具体措施。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建设方面。着眼解决招标投标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围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招标投标活动关键主体提出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机制、建立违法企业和个人集中公告制度等针对性改革举措,同时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关系,依法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健全招标人基于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机制,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推动建立各司其职、履职尽责的良好局面。
9月1日起执行!四川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优化完善收费标准,最新标准将从9月1日起执行。
在规范服务收费方面,通知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拖移、吊装运输等清障救援服务工作,向被救援方收取的高速公路封闭区内的拖车、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抢修、货物装卸及转运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相关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严禁收费单位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计费方式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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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3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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